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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10-14


新政办发〔2011〕100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宁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增加单位面积的立木蓄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新人大常发(201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地区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防护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以及未成林造林地和重点区域的有林地等进行封育使其成为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为确保封山育林效果,一律实行全封5年。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的原则。

 

二、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新宁县人民政府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县封山育林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场)、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辖区内封山育林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封山育林的项目,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工作;县农办、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封山育林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的森林资源、县财力以及国有林场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制定,每5年下达一次封山育林计划。

第八条 洞新高速沿线,G207新宁段,S218、S220线新宁段,县道金马线、江黄线,金岭山脉、夫夷江和新寨河两岸、摩柯岭公园、县城及乡镇机关所在地视野范围内的林地为封山育林的重点区域。

第九条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封山育林区,并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封山育林计划编制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府、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入山口等地段设立封山育林标识牌、界桩。

第十一条  鼓励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成立封山育林公司承包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鼓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买断的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后开展封山育林。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乡(镇)、村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林木的封山育林,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木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已经划定给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林地的封山育林分别由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各行政村按照县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乡(镇)林业站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封山育林具体管护工作,包括村级护林队伍的组织管理,护林村规民约的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者幼树4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40株或者幼树30株以上的林地;

(二)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50株以上的林地;

(三)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有林地;

(四)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

第十四条  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补造或者补播;

(二)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和抹芽;

(三)对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它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第十五条  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非国家建设项目,禁止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县林业、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第十六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

第十七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服务标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乡(镇)、村护林组织,设立村级兼职护林员及义务护林员,义务护林员协助村级兼职护林员工作。要选择身体好、责任心强、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本地村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在任村干部)担任护林员。村级兼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在重点防火期,凡遇晴天必须鸣锣警示,提醒群众预防山火发生;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宣传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

(四)协助林业部门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取缔封山育林区域内的非法林产品加工企业。封山育林区林地、林木经营者或管理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林业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公安要加大封山育林区域内林业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区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二十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监督指导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做好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封山育林年度,县、乡(镇)两级分别对封山育林区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没有按规定开设防火线、造林、疏林补植或其它封育措施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支撑林业发展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除已实施生态补偿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外,全县计划封山育林40万亩,财政每年按5元/亩的标准据实安排封山育林专项经费,一定5年。在5年内如增加封山育林面积,则按5元/亩计算财政另行追加预算,如减少封山育林面积则按5元/亩计算调减预算(一年一结算)。专项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掌握,财政局监管,并实行专户核算。其用途如下:1、每亩3元主要用于村级兼职护林人员的误工补助(通过乡镇财政"一卡通"存折发放);2、每亩2元作封山育林工作经费,其中:县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0.5元,乡(镇)人民政府0.15元,乡镇林业站0.15元,村委会0.2元,全县封山育林森林防火工作经费1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封山育林宣传发动、规划设计、召开会议、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防火隔离带建设、管护设施建设、制作封山育林标识牌、防火宣传和奖励、森林防火、灭火等。封山育林专项经费来源:从退耕还林管护经费结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封山育林的合格标准:

(一)有规范的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和护林公约。

(二)按要求设立了封山育林封禁牌和宣传牌。

(三)常年有村级兼职护林人员护林,每个兼职护林人员的护林面积不超过4000亩。

(四)按要求开设了森林防火线、进行了补植补造和幼林抚育。做到新造幼林造林当年抚育两次,次年和第三年每年最少抚育一次。

(五)封山育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及其它任何损毁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点区域的林木原则上进行长期封禁。封山期满后未列入下期封山育林计划的,山林经营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三、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的封山育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考核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届封山育林期满后,县政府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封山育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破坏封山育林区域森林资源和封山育林设施行为的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和举报火灾肇事者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100至200元的奖励;对提供重、特大森林火灾肇事者线索属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500元以内的奖励。

(二)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等行为并及时举报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内的奖励。

(三)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等行为并及时举报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至200元的奖励。

奖励经费由县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从其封山育林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据《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据《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因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依据《森林法》第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和《湖南省森林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服务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在封山育林期间未充分履行封山育林责任或中途退出封山育林的,终止其封山育林计划,另选它地开展封山育林。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野外用火、砍伐或采挖树木、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封山育林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封山育林工作实施及其它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林业  管护  办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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